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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宣布建设五大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区
发布者: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:2023-4-25 14:18:38  阅读:321次 

4月24日,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立足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、区域重大战略,通过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,加强政策协同、完善工作机制、深化信息共享、强化协作联动,推动区域执法协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体系化、数字化,切实形成区域执法监管和执法服务合力。

根据《通知》,试点示范区域分为五大片区

(一)  京津冀地区

试点单位:北京市交通委员会(牵头),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、河北省交通运输厅。

(二)  长三角地区

试点单位:江苏省交通运输厅(牵头),上海市交通委员会,浙江省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,上海、浙江、长江、江苏海事局。

(三)  黄河流域(部分省份)

试点单位:山东省交通运输厅(牵头),山西省、河南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。

(四)  成渝地区

试点单位:四川省交通运输厅(牵头),重庆市交通局。

(五)  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(部分省份)

试点单位:广东省交通运输厅(牵头),江西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,珠江航务管理局,广东、广西海事局。

为打造共建共管共治的交通运输一体化治理格局,五大片区将重点推进以下四大任务

(一)推进区域执法协作法规政策制度协同

● 加强法规政策制度衔接。立足区域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实际,统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,探索开展协同立法项目,加强在起草、调研、论证、评估等立法重点环节的沟通交流、支持协作,促进区域执法依据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统一协调。

● 加强执法标准衔接。试点牵头单位要会同其他试点单位研究制定《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统一区域内高频违法事项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;研究制定免予处罚、从轻处罚、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;研究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,统一区域内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标准

(二)建立区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

● 建立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。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可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会议周期,由区域内试点单位轮流承办。

● 建立毗邻地区常态化磋商机制。试点区域内毗邻市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、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执法业务需不定期组织召开磋商会议,明确工作联络机构、联络员,加强沟通协调。

● 建立区域执法协作素质能力共建机制。加强区域执法业务交流,通过联合培训、联合演练、观摩研讨等方式,切实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协作水平;探索建立毗邻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异地交流机制,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互派执法人员挂职锻炼

(三)深化区域执法协作信息共享

● 推动执法办案信息归集共享。按照部统一部署,加快推广应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,推进部省执法信息系统联网,尽快实现全业务领域、全区域执法案件办理电子化

● 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应用。按照《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通过部级系统按程序提交信息资源共享使用申请,明确使用用途和使用范围,积极推进从业人员、营运车船、经营业户等行业监管信息相互实时调取应用,实现跨区域数据查验

● 提升线上执法协同水平。强化区域执法协作信息化支撑,充分发挥部级系统数据枢纽和信息通道作用,区分执法办案场景,完善消息推送、文件上传、在线浏览等系统功能,细化“请求—接收—反馈”的线上执法协同规则,打通信息传送壁垒。

(四)扎实推进区域执法联勤联动

● 加强区域执法力量调配

● 开展区域联合执法

● 完善区域移送抄告

● 加强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

● 深化执法为民实践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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